品案 | 跨界联名错用鲁迅画作

来源: 《中国品牌》杂志 计田雨 发布时间: 2026-05-29 16:58:45

摘要

近年来,跨界联名成为品牌营销的常见方式,借文化IP造势也屡见不鲜,但时常出现“致敬”与“侵权”边界不清的情况。

近年来,跨界联名成为品牌营销的常见方式,借文化IP造势也屡见不鲜,但时常出现“致敬”与“侵权”边界不清的情况。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2024年4月,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烟腔乌龙”奶茶,杯身及周边产品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该画像与知名画家杨之光、鸥洋创作的《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高度相似。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认定乐乐茶运营公司侵害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烟腔乌龙”奶茶被诉侵权

2024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奶茶品牌乐乐茶的运营公司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一款名为“烟腔乌龙”的联名奶茶。该活动以“致敬”文学家鲁迅为主题,在产品杯身、包装袋以及贴纸、立牌、袖珍书、文件袋等周边产品上,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宣传标语为“老烟腔,新青年”。

该画像将知名画家杨之光、鸥洋共同创作的美术作品《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做了镜像处理,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

联名产品一经推出,迅速引发舆论争议。有网友指出,“烟腔”一词系对鲁迅的戏谑和不尊重。鲁迅文化基金会随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乐乐茶及译林出版社发出律师函,鲁迅长孙周令飞公开确认此事。

接到律师函后,乐乐茶于2024年4月27日完成相关联名物料的下架,次日删除官方公众号联名推文,并于4月29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就“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一事道歉。然而,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未因此了结。

杨之光先生已去世,其妻鸥洋女士作为共同作者、其女杨女士作为继承人,共同将乐乐茶运营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共7项著作权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乐乐茶被法院判赔20万

被告乐乐茶辩称,其使用的鲁迅形象源自鲁迅历史照片、影视作品等素材,与涉案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联名初衷是弘扬鲁迅文学,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权利作品虽以历史人物为原型,但在人物刻画线条的轻重、粗细、缓急以及笔墨色彩的选择等方面融入了创作者的构思和专业技巧,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使用的鲁迅手持奶茶杯半身画像,除将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做镜像左右调换外,其余内容均与涉案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带有被诉侵权作品的物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文章,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且被诉侵权作品将原作中香烟改为奶茶杯,虽仅局部修改但显然违背作者本意,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其所呈现出的娱乐性基调,实质性改变了原作表达的思想和感情,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最终,经法院综合考量作品价值、侵权规模、影响范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品牌联名的法律合规启示

乐乐茶案为品牌跨界联名营销敲响了警钟。

首先,获得肖像权授权不等于获得著作权授权。历史人物的照片或画像可能涉及肖像权(由近亲属行使)、著作权(由创作者或继承人享有)等多重权利。

其次,对原作的微小改动也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仅将香烟换成奶茶杯,看似只是一个细节替换,却将一幅充满历史感和严肃精神的画作娱乐化为商业流量符号,实质性改变了原作的思想感情。法院判断侵权的标准不在于改动幅度大小,而在于改动是否违背作者创作初衷、是否改变了作品的精神内涵。以“致敬文化”“公益推广”为名的商业联名,本质上多带有营利属性,不能以此规避侵权责任。品牌方在策划联名活动前,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审核机制,主动核查权利归属,获得权利人的正式授权。流量红利只是一时,尊重原创、敬畏法律才是品牌长久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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