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部署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行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表示,我国应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以法治力量为技术创新划定轨道、为产业发展筑牢根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传统法律模式难以适配人工智能动态化、内生性的风险特性,既可能形成法律盲区,也易因过度规范抑制技术协同效应。对此,王启尧建议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
推动实施综合性立法
王启尧表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储备丰富,已建立涉及人工智能发展的治理体系,并配套制定了相关标准。“在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人工智能辅助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开展了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立法工作;这些探索为综合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王启尧说。
然而,王启尧认为,当前的法律体系仍呈现碎片化特征,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系统性、全局性的治理挑战。他认为,开展覆盖全要素、具备体系化、贯穿全局式、处于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才能更好地立足产业生态的全局高度,确保全链条、体系化的制度设计。
王启尧称:“从顶层设计层面统筹协调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既能释放技术活力,又可守住安全底线。这不仅是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制定的战略选择。”
构建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
针对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的具体形态,王启尧说:“开展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并非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人工智能法典’,而是构建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的综合性法律。”他解释道,这样的定位既能保持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又为后续配套法规的完善留出空间。
在监管体制设计方面,王启尧建议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形成“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协同实施”的监管体制。解决当前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提升治理效能。
王启尧强调,综合性法律应当明确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关系、安全评估标准、责任认定规则等基础性问题。在清晰、稳定的法治框架下,实现人工智能从“技术突破”向“产业繁荣”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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