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 公司负责人从事违法业务 员工被认定共同犯罪?

来源: 中国品牌网 发布时间: 2025-09-24 17:12:57

摘要

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会计作为重要的财务人员,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容易陷入职业困境。

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会计作为重要的财务人员,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晰,容易陷入职业困境,下面就是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的一起典型案例。
 
安徽省颍上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因被法院视为“公司会计”负责资金登记管理,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财会人员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引起法律界和会计行业的高度关注。
 
公司负责人从事违法业务 员工被认定共同犯罪
 
2019年5月24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颍上县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了吸收公众资金,通过颖上百事通公众号、58同城、店门头LED屏、抽纸盒和抽纸杯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以给付月息1至1.5%利率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截至2018年8月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1460.3万元,其中515万元未归还。2009年左右,刘某某开始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2019年10月27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26刑初476号判决书,认定刘某某在工作期间,明知公司无吸收资金资格,仍然担任公司财会人员,对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管理登记,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
 
根据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后,刘某某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20)皖12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某某的简历显示,其长期从事会计工作,故应该具备辨别吸收资金行为合法与否的能力,其对本案犯罪行为并非不知情,其为他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提供帮助,成为帮助犯,最终认定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违法所得196200元予以追缴。
 
随后,刘某某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皖12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刘某某已刑满获释,但她准备申诉。她认为,其是在某银行颍上支行二级机构金融服务社从事过多年的后勤工作,本身不具有会计或出纳等财会职能经验,也没有接受过财会知识的培训,本身文化程度也不高,其工作内容就是日常记录公司的营业流水账,并非正规的会计工作,对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也不了解,工作内容均系不得不按照领导的示意实施的职务行为。
 
她表示,自己从未吸收过任何一名客户存款和发展过任何客户,也没有做过任何个人宣传行为,对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没有进行过管理和经手。
 
刘某某的申诉代理律师王向前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是吸收资金的行为,而不是被认定的对他人吸收资金后进行管理登记的行为。
 
专家观点:员工入职前应多方评估合规性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表示,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安排的工作是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仍然继续工作的,那么员工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公司安排员工的只是某一项具体工作,员工并不知悉其违法性质,那么工作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由员工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福明提醒广大劳动者,员工尤其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在入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背景信息,如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违法违规的迹象等,也可借助行业论坛、社交媒体以及新闻报道等途径,收集同行、合作伙伴等对该企业的评价。
 
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会侵害公共利益,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公民有义务阻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当企业对员工出现不合理的要求,员工可以拒绝或举报。对拒绝从事违法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员工可通过录音,留存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凭证,保存好会议记录、审批文件、电子邮件等途径,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作为未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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