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市场开展“打假清源”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王晓璐 发布时间: 2026-07-02 15:10:40

摘要

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假清源”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近年来,不少消费者选购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红木制品时,都遇到过以次充好的假货,或是商家出具来路不明的虚假鉴定证书,事后想要维权更是流程烦琐、耗心费力。面对行业内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乱象丛生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开展集中整治。

为切实整治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红木制品等传统工艺市场“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假网站”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珠宝首饰等传统工艺品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假清源”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冒用鉴定资质 商家被罚五万元

河南省镇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镇平县宛程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背景墙悬挂标有“GIA CMA中玉珠宝玉石鉴定中心认证合作单位、质检发货一体中心”字样的招牌,在未经相关检测机构合作与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展板,并在直播销售产品时展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已经“GIA”“CMA”“中玉珠宝玉石鉴定中心”检测。此外,当事人还在网上购买并制作“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格证标识,配备到所销售的手镯上,共计181只,通过代卖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

2026年2月,河南省镇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407件虚假珠宝证书 依法责令改正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现场发现“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的证书407件,但并未发现对应样品,证书所载地址与现场不符,鉴定师、审核人均未在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6年2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冒用其他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黄金珠宝以假充真 珠宝行代价过万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安排,对福山区清洋永安街金泰黄金珠宝行实施监督抽查。

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内销售的足金贝珠耳钉1对、足金合成珍珠耳钉1对、黄龙玉手镯3只。经检测,结果分别为足金仿珍珠(塑料)耳钉,足金仿珍珠(塑料)耳钉,漂白充填、染色石英岩玉手镯,均属于以假充真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6年4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足金贝珠耳钉1对、足金合成珍珠耳钉1对、黄龙玉手镯3只,并处以罚款10845.58元。

 

虚构厂名违售黄金 珠宝店被没收产品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对来凤县名人珠宝金店销售标称为“足金镶嵌戒指”的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经检验,其标签及其他标识物中的饰品名称,不符合GB 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和GB/T 31912—2015《饰品 标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同时,查明标称“足金镶嵌戒指”产品所标注的生产企业“深圳市名人珠宝有限公司”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6年3月,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及厂名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罚款3830.4元。

 

演戏式直播售玛瑙 商家被行政处罚

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丽市兆宸珠宝店在腾冲的直播场地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进“保山南红玛瑙”用于直播销售,直播期间伪造矿区现场,安排人员冒充“矿工”,现场打造“挖掘”涉案商品的场景进行直播,并安排人员充当“水军”,扮演普通消费者,烘托购买气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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