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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物货不对板,消费者该告谁?

来源: 中国品牌网 中国品牌 何茜 发布时间: 2022-06-29 14:31:41

摘要

消费者因为维权姿势不对,最终败诉。

文|何茜

在快手APP里的“主持人袁哲”直播间买了平底不粘锅,消费者称用了发现底不平还粘锅。但在该起诉谁的问题上费了大劲。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直播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因为维权姿势不对,最终败诉。

起诉 快手直播间购物,称发现货不对板

2021年4月的一天,小林在刷快手视频时被“主持人袁哲”直播间的商品吸引了。

袁哲称自家“女神炒锅”不放油煎鸡蛋不粘锅,仅售199元;创优空气炸锅可以炸油量大的食物,仅售238元;光波电陶炉比一般的电陶炉更省电,仅售168元。

小林听了很是满意,花605元在袁哲的“快手小店”买下了这三件商品。

商品寄来后,小林一下子不满意了。

小林在诉状中称,货物送达后自己发现货不对板:平底不粘锅不仅底不平还粘锅、空气炸锅并不能炸油量大的食物、电陶炉也比原来的更费电。

为了维权,小林再次打开袁哲的直播间,在直播间详情处找到了黑河市鲍里斯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他凭着商品链接和购物截图向快手公司投诉。可快手公司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林一气之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快手公司和鲍里斯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鲍里斯公司虚假宣传,快手公司应当承担平台责任,要求根据消法作出三倍赔偿1815元并向自己道歉。

疑惑 直播间商品有问题,消费者该告谁

但案件审理的过程却不像小林想的那么简单,快手和鲍里斯公司都说小林告错了人。

小林提供的证据显示,鲍里斯公司也在快手注册了账号,和袁哲的账号不是一个账号。经黑龙江黑河市自贸区监管第一分局查询,鲍里斯公司是一家出售进口俄货的公司,所出售商品均为白俄罗斯的进口食品,经营范围中并不含有出售平底锅等小型家用品的内容。

小林提交的手机截图显示,处理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自贸区监管一分局,对小林的投诉的结案反馈为:经查,举报人举报的快手账号与黑河市鲍里斯经贸有限公司无关,属于冒用。

那么法院怎么看呢?对此,几方都有话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快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平台责任,在商户进驻前,都会要求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商户合法交易。

快手公司还拿出了《快手小店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来证明鲍里斯就是购物合同的相对方。

鲍里斯公司则答辩称,自己既不是锅的生产厂家,也不是销售单位,并且从来没销售过相关产品,不是合同相对方。

法院认可了快手公司的答辩,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鲍里斯公司虽然辩称营业执照被盗用,从未出售过涉案商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小林和鲍里斯公司之间的购物合同关系成立,鲍里斯公司是适格被告。

判决 直播回放被删无法举证 消费者败诉

明确被告之后,法院下面考察的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主持人袁哲”直播间截图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林应当对自己主张的鲍里斯公司虚假宣传承担证明责任。

能够直接证明商品货不对板的证据,就是当时袁哲的直播带货录像。但快手公司回复:在快手APP,并非所有主播都有直播回放的功能,仅部分主播直播有回放功能(多数情况下需主播申请)。主播的直播回放视频快手前端和后台仅保留60日,超过60日视频将在前端和后台同步删除。仅纳入快手主播白名单的主播才有直播永久回放的功能,但该直播回放一旦被主播前端删除,后台将同步删除。

2021年5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整顿直播乱象,颁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保存网络交易活动直播视频不少于3年。

但遗憾的是,小林在直播间购物的时间是2021年4月,与《管理办法》“完美错过”。

按照当时的快手公司规定,直播录像在后台仅保留60天,超过60天自动删除,诉讼时距直播已经半年之久,录像早已被删除。

因此,法院认为,小林认为鲍里斯公司存在对涉案商品的虚假宣传,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说法 律师解读:带货主播应担责吗

小林虽然没有将直播间主播“主持人袁哲”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确实是虚假宣传,主播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主播“主持人袁哲”来头不小,在快手有着接近700万的粉丝量,有“快手2021百大主播、快手音乐人、国家一级导演”等标签。

像“主持人袁哲”这样的网红大V,在直播带货中往往不参与实际交易,只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商品进行受托推销,从销售额中抽取报酬,被称为“委托代销型”带货主播,薇娅、李佳琦等均属于这一类型。

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指出,这类主播承担了广告者的角色,直播过程中的“口播”其实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内容,例如商品性能、优惠信息、交易时间要求等,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但问题在于,消费者并不直接与主播达成买卖合同,而是与供货方达成买卖合同。一旦主播带货商品出现“翻车”现象,无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主播进行约束,只能通过《广告法》来约束这类主播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61条第4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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