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维权再现新案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以下简称安吉茶叶站)诉金华市语薇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薇茶业公司)、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书。
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语薇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余某某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稀有的白茶茶树变种
白茶生长于原始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70%以上的浙江天目山北麓。早在北宋时期,宋徽宗在《大观茶论》中就曾提及,但在此后几百年中几乎绝迹,直至安吉白茶的出现。
《安吉县志》记载,安吉曾在1930年发现过野生白茶树,后不知所踪。1980年,安吉进行茶叶普查,在天荒坪镇大溪村桂家仓发现一株百年以上野生白茶树,由县政府拨款培育保护,在国家有关部门及安吉县政府精心呵护下,经过数年完成繁育、种植。
作为稀有的茶树变种,安吉白茶春季发出的嫩叶纯白,“春老”时变为白绿相间的花叶,夏天呈全绿色。
为了维护安吉白茶市场声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吉县农业局先后于2001年、2015年申请注册了第15118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1498223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此后,安吉白茶先后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还曾拍卖出天价“白茶王”。
2021年1月,上述两个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
安吉茶叶站调查取证
安吉白茶作为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在发展山区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安吉县为培育区域公共品牌,也在积极推进安吉白茶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打造出一系列配套产业并出台保护措施。
但是,市场上仍有大量企业或个人,冒用安吉白茶之名,以次充好,扰乱市场。
安吉茶叶站查证发现,语薇茶业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语薇茶业网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安吉白茶之名销售产品,在产品链接关键字、商品详情、商品展示中使用“安吉白茶”字样,已构成侵权;余某某作为语薇茶业公司股东,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5月5日,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舒某为固定证据,向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与舒某从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丰巢柜提取了一份快递包裹,带回西湖公证处打开查看实物,然后重新装入包裹,由西湖公证处公证员进行封存。
第二天,舒某在西湖公证处登录淘宝,浏览涉案订单中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交易快照、商品详情、用户评价、店铺宝贝、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等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语薇茶业”,案涉商品为“安吉白茶2022新茶叶白茶碎茶片明前珍稀白茶碎片绿茶春茶散装500g”,茶种类为“安吉白茶”。
2022年5月13日,西湖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出具了公证书。
提起诉讼与被告抗辩
2022年11月,安吉茶叶站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语薇茶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511897号、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删除淘宝网店“语薇茶业”相关侵权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被告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安吉茶叶站对公证实物进行了当庭拆封,封装物品为净含量500g的茶叶一包。语薇茶业公司认可该物品系“语薇茶业”店铺销售的商品。
但是语薇茶业公司、余某某辩称,所售茶叶是由安吉梅溪承茗茶场提供,不存在侵权。并向婺城区法院提交了语薇茶业公司向安吉梅溪茶场购买白茶的收据、委托安吉梅溪茶场生产加工白茶的委托加工协议,安吉梅溪茶场生产的白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拟证明安吉梅溪茶场有生产白茶资质的会员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网页和淘宝后台数据截图。
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申请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原告审核批准等事项。
婺城区法院认为,“语薇茶业”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茶叶,与安吉茶叶站案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的标题、商品详情均显示有“安吉白茶”字样;公证实物标签中显示生产商地址为安吉,产品名称包含“白茶”,均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
语薇茶业店铺商品中的“安吉白茶”字样,与安吉茶叶站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均为“安吉白茶”文字,音、义相同,两者构成相同;语薇茶业公司辩称案涉茶叶来源于安吉的茶场,但产品品质并不符合“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要求,已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因此,婺城区法院判令语薇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安吉茶叶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淘宝网店“语薇茶业”中的相关侵权信息。
综合安吉白茶商标知名度,语薇茶业公司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商品销量,安吉茶叶站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语薇茶业公司赔偿安吉茶叶站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余某某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