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之后,有一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掀起维权风波。
近日,广西南宁多家做农产品线上销售的网店负责人收到法院传票,称存在“荔浦芋”商标侵权行为,被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起诉索赔,有的网店被索赔金额高达三四十万元。2000年,“荔浦芋”商标被荔浦名优特农产品协会注册持有,是广西首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那么,商标持有人的起诉是否具有正当性?地理标志产品的维权界限在哪里?
皇室贡品 因电视剧名声鹊起
芋头原产于印度、马来西亚和中国海南等热带沼泽地带,原为野生,后经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成为种植品种。
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芋头由福建漳州传入广西荔浦,最初栽种在县城城西的关帝庙一带。芋头生长环境喜高温、多湿,而荔浦位于广西桂林南缘,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气候温暖,光热充足,沟渠众多,水源丰富,十分有利于芋头光合产物的积累和品质提升。
受环境气候影响,荔浦芋逐渐成为集色香味于一体的名优特产。由于外皮粗糙,皮上节与节之间的距离较短,芋肉有明显的槟郎花纹,所以又被称为“槟榔芋”。后来,荔浦出产的槟榔芋作为荔浦芋头中的极品,成为向朝廷进贡的“贡品”。
1936年,蒋介石到广西巡视,桂系将领白崇禧用这道菜招待牙齿不好的蒋介石,被蒋赞不绝口。但荔浦芋头真正名声鹊起,却始于1996年上映的电视剧《宰相刘罗锅》。
该剧有一集专门讲到,刘墉直言进谏得罪了乾隆,被贬为广西巡抚。广西每年须进贡荔浦芋,芋头沉重且路途遥远,浪费民脂民膏甚巨。刘墉体恤民情,赴任后以貌似芋头、质粗味劣的山薯冒充芋头,乾隆吃了大倒胃口,马上免掉荔浦芋的进贡。
随着电视剧红遍大江南北,荔浦芋身价也水涨船高。
发展迅猛 荔浦芋遍地“李鬼”
通过提纯复壮,荔浦芋不仅保持了原有品味,产量也大幅提升。2000年以后,荔浦芋的外销量已占到总产量的70%,销售市场遍及东南亚、日本和欧美国家。
2005年底,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荔浦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然而,随着产量和知名度的逐步攀升,各地商贩见有利可图,纷纷收购品质不一的芋头,冒名高价出售。
尽管荔浦名特优产品协会在2000年就注册了“荔浦芋”证明商标,但并没有改变荔浦芋遍地“李鬼”的尴尬处境——原因在于,有人认为“荔浦芋”是全县的共同财富,谁都可以使用;也有人因为申请使用该商标需要缴纳费用,而拒绝使用。
今年以来,随着荔浦出台“按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种植荔浦芋政府每亩补贴600元”的扶持政策,荔浦芋种植户热情高涨,根据气候研判早早种植,通常在10月份成熟的荔浦芋,已提前一个月成熟上市。
在杜莫镇屯顿村的荔浦芋绿色种植示范基地,种植户梁科阳经营的福满田果蔬专业合作社分批种下400多亩荔浦芋,很快获得市场认可。“我们的亩产达到4000斤,统货价格在每公斤8元,通过客商统一收购,销往全国各地。”梁科阳说。
2022年,荔浦芋种植面积达到5万多亩,种植及加工销售产值超过20亿元,成为带动当地农户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保障。但与此同时,荔浦芋头真假难辨、品质不一的现象,也一直困扰着品牌发展。
商标维权 持有人主要针对网店
于是,随着荔浦芋的成熟上市,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针对多家网店启动商标维权。
8月19日,杜女士收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法院调解建议书。理由是杜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开设“芋农果蔬”店铺,其宝贝标题使用“荔浦芋”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相同的商标,从而影响其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
起诉书称,杜女士侵权产品线上总销量已达到10万件以上,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计算,销售额已达63.5万元,非法获利巨大。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要求判令杜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30万元。
同一天,南宁的陈女士也收到起诉材料,原因是其开设的网店“侵权产品线上销量达到10万+,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9.9元计算,销售额已达99万多元”,被起诉索赔40万元。
搜索“荔浦芋头”,目前依旧有大量农特产品店铺销售,页面大多显示“正宗广西荔浦芋头”、“广西荔浦大芋头”等字样,其中不少店铺销量在10万+以上。
“诉讼中,如果商户能够提供处芋头产自荔浦的证据,是可以举证的。我们不是为了挣钱,是想规范荔浦芋市场,希望电商、企业都能规范销售产品。”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表示,荔浦芋商标和地理标志属于公共资源,所有在荔浦种植并符合标准的芋头都可以使用,但电商上销售的如果不是在荔浦种植的芋头,其行为便涉嫌侵权。
实际上,早在荔浦芋被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后,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就开始着手维权——在荔浦种植的荔浦芋,如果需要协会提供地标可提出申请,协会要到种植地点审核;如果没有申请也可以使用荔浦芋的名称,但须有产自荔浦的证明。
专家详解 地标产品“维权边界”
总体来看,“荔浦芋”商标维权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侵权人数较多,而且以农民和个体户为主;二是侵权人在证明商标注册前已经在使用这一名称,不是故意侵权;三是单个侵权涉及的数额少且比较分散,商标所有人或管理机构难以有效监控。
2021年底,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明确表态,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那么,荔浦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的起诉是否具有正当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维权界限在哪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介绍,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相关联,就是因为有特定的原产地,而且商品合作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商标持有人的维权行为无可厚非,关键是主张权利的基础、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
冯晓青表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禁止地名的正当使用性。“荔浦芋”虽然被注册商标,但不代表其他芋头不能使用“荔浦”字样,协会无权进行垄断。如果商家销售的芋头确实产自荔浦,就可以打出“荔浦芋头”字样,如果不能证明产自荔浦,则涉嫌假冒产地。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也认为,商家使用“荔浦芋头”字样仅为了说明商品产地,而非恶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商家提供货物买卖合同或收据等证明材料并停止销售,可以不承担对商标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措施,实施后会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约束,减少社会不良风气。”付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