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 一个字母撬动305万

来源: 《中国品牌》杂志 吴振 发布时间: 2026-01-20 17:38:04

摘要

一纸判决,科技巨头华为挥动司法利剑,斩断傍名牌侵权链条,以惩罚性赔偿筑牢智能硬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一纸判决,科技巨头华为挥动司法利剑,斩断傍名牌侵权链条,以惩罚性赔偿筑牢智能硬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2025年11月,备受行业瞩目的华为关联公司诉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及德某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共计305万元。此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参照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符合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华为关联公司诉侵权企业
 
华为关联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和ICT基础设施提供商,其注册的“HUAWEI”商标历经二十余年市场深耕,已在智能手表、手机等全场景智能硬件领域收获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消费者认可度。
 
“HUAWEI”不仅是技术创新与品质保障的代名词,更成为覆盖亿万用户的核心品牌符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严格保护,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声誉。
 
而以墨某公司A为核心的“墨某系”三家企业,精心构筑了隐蔽的侵权链条。
 
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凭借股权控制主导决策,将墨某公司B与德某公司构建成“生产+销售”的分工体系:墨某公司B对接代工厂,批量生产标注“HUAWEL”标识的智能手表,其产品外观、包装刻意仿冒华为正品;德某公司则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于商品标题、主图、详情页中突出“HUAWEL”标识,搭配“兼容华为生态”“华为手机专属搭配”等误导性表述,模糊产品与华为的关联界限。
 
一审认定惩罚性赔偿
 
福州中院审理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法院查明,“HUAWEL”与“HUAWEI”在字形、视觉、读音上高度近似,使用于同类智能手表,构成商标性使用,结合误导性宣传,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符合商标侵权要件。
 
同时,通过股权、资金、供应链等证据,确认墨某公司A主导操纵另两家企业,三者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与协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关键的是,法院查明被告曾在2022年因类似侵权与华为达成和解,却在短期内更换主体延续侵权模式,这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近期的案件中,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量侵权时长、销售规模、品牌负面影响等因素,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以“标识不构成近似”“无共同侵权合意”“惩罚性赔偿过高”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证据与法律适用全面复核。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结合商品类别、消费习惯以及宣传方式,依据“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原则,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共同侵权认定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惩罚性赔偿考量了被告“和解后再侵权”的恶意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量刑适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精神。
 
2025年11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项。该判决再次明确了侵权性质,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了司法屏障。
 
立体屏障保护商标
 
华为305万胜诉案,折射出智能硬件领域侵权典型痛点:部分企业借知名品牌影响力,通过利用细微差异仿冒、关联公司避责、电商快速流通等手段傍名牌,既侵害权利人权益、损害品牌声誉,又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该案也暴露出部分科技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护”的短板,缺乏全链条防护体系。
 
近期的司法案例,如小米零度商标侵权案,明确智能硬件领域商标近似性、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破解了司法实践难点;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侵权代价高于收益的信号,彰显打击恶意侵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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