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 500岁广誉远赢了百万

来源: 《中国品牌》杂志 吴振 发布时间: 2026-01-16 11:57:17

摘要

一锤定音,让这个始于嘉靖年间(1541年)、传承约500年的中医药老字号,终于击退了克隆体。

 
 
一锤定音,让这个始于嘉靖年间(1541年)、传承约500年的中医药老字号,终于击退了克隆体。
 
2025年11月,拥有近500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诉国某大健康公司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
 
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额提高至100万元,并首次将龟龄集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明令禁止侵权方再向内地销售相关商品。
 
真假“广誉远”诉至法院
 
广誉远是享誉全国的中药龙头企业,其广誉远商标历经百年积淀,已成为中医药领域的金字招牌。
 
2021年,一家名为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这家公司后来更名为国某大健康公司,在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了鹤寿龟龄集商标。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正常的商业注册,但其背后隐藏的含义却并非那么简单。该公司与第三方健康产品公司签订《代工生产协议》,生产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的中医药保健产品,而包装上则标注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随后,这些产品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流入内地,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真伪,误将其当作广誉远的正品购买。
 
为此,原告广誉远诉至晋中市法院,请求保护其商标权与商业声誉。
 
一审赔偿50万
 
在维权过程中,广誉远面临诸多难题:一方面,侵权行为较为隐蔽,被告利用香港与内地的地域差异注册企业与商标,取证需跨越两地监管体系,涉及多个环节;另一方面,老字号品牌普遍存在“历史传承久、权利证明难”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57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晋中市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广誉远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案涉侵权商品至国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广誉远商誉的故意,并且消费者反馈的大量评价内容表明,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了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停止向内地销售含“广誉远”字样的侵权商品,并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二审赔偿提至百万
 
在二审期间,案件出现了重要的转折点:2025版《中国药典》不再收录龟龄集品种,使其不再属于药品通用名称。基于这一变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作出补充与增判。
 
首先,在维持一审关于“广誉远”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首次将“龟龄集”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实现了对品牌历史与市场实际的全方位保护。其次,山西省高院进一步明确,国某公司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龟龄集”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前两项判项,同时作出两项重要增判:将一审判决中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额提升至100万元,并明确判令国某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向国内销售任何含有“龟龄集”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这一判决不仅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更从源头上阻断了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
 
老字号应完善保护体系
 
广誉远维权困境也折射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痛点。诸多老字号仍将品牌视作祖传且无须多言的名号,欠缺系统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举措。
 
此外,众多老字号企业在维权策略方面仍滞留于被动应对的初级层次,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品牌保护体系。
 
广誉远的百万胜诉案,为老字号保护提供了珍贵范本,企业需构建更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于品牌注册、监测、维权等各环节确立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对任何形式的侵权行径秉持零容忍之态度,筑牢其品牌防护网。
 
企业需主动保护,司法机关需精准亮剑,监管机构需协同发力,共同守护老字号这块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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