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 真假赵一鸣

来源: 《中国品牌》杂志 计田雨 发布时间: 2025-12-04 16:55:37

摘要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突破商品区分表限制,实现跨小类无效宣告成功,颇具典型意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宜春市赵一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一鸣公司”)针对第63790132号“赵一鸣”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这一结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于杂志文章封面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突破商品区分表限制,实现跨小类无效宣告成功,颇具典型意义。
 
据悉,2019年,赵一鸣公司正式成立,品牌名取自创始人儿子的名字,蕴含“一鸣惊人”的美好寓意。该公司于2018年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赵一鸣”商标。
 
而上海大朋友小朋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朋友小朋友公司”)在2022年抢注了同名的其他类别商标,且部分注册成功。
 
赵一鸣公司认为该商标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诉求遭驳回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赵一鸣公司遂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阶段,赵一鸣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朋友小朋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诉争商标由大朋友小朋友公司注册,注册号63790132,申请日期2022年4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墨西哥式玉米面团包馅卷、方便米饭”等商品上。
 
一审诉讼阶段,赵一鸣公司补充提交了“赵一鸣零食”门店门头照片、江西地区经营门店清单、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等证据,主张其在零食销售领域对“赵一鸣”字号和商标的在先使用。
 
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赵一鸣公司在零食销售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一鸣”字号或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墨西哥式玉米面团包馅卷”等核定商品上具有市场知名度,故驳回赵一鸣公司诉讼请求。
 
随后,赵一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责令重裁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赵一鸣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成立,其关联主体曾于2017年、2018年在第35类服务、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枚商标,后于2023年转让给赵一鸣公司且均为有效商标。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赵一鸣公司已在江西等地设立百余家直营店及加盟店,部分店铺被收录进大众点评平台,加盟商中约有多家将“赵一鸣”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
 
而大朋友小朋友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成立,除4枚“大朋友小朋友”商标外,其余9枚商标均为2022年4月6日同日申请的“赵一鸣”商标,且其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与赵一鸣公司业务领域、地理位置相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赵一鸣公司已经将“赵一鸣”字号在零食销售服务上进行使用宣传,并在相关公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诉争商标与赵一鸣公司在先字号“赵一鸣”完全相同,其核定使用商品与赵一鸣公司主营业务零食销售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重合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赵一鸣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
 
同时,大朋友小朋友公司明知赵一鸣公司“赵一鸣”商标在零食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仍批量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其行为既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又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4]第205980号裁定书,厘清了这场商标纠纷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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