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上有一团软绵绵的云宝宝,
对探索世界充满着好奇……
这个被消费者称为“好大儿”的小男孩,
就是泡泡玛特备受欢迎的IP之一DIMOO。
然而,与其他顶流IP一样,DIMOO也难逃被侵权的命运。
这不,在小红书平台,出现了一批与DIMOO相貌接近的“分身”,
不仅让消费者难辨真假,
也给DIMOO的著作权所有方带来了困扰。

于是,DIMOO著作权使用者上海燕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鼓公司”)将小红书卖家李某某及小红书平台运营方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自身经济损失。目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售卖IP相似手办被追责
“DIMOOWORLD系列”是泡泡玛特最受欢迎的IP系列之一,该作品由设计师邓某某创作,2019年1月1日,邓某某将著作权转让给燕鼓公司。2022年6月1日,燕鼓公司又将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同日,燕鼓公司获得普通许可授权,有权使用“DIMOOWORLD系列”作品的产品、海报、视频、照片等相关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3年,燕鼓公司留意到,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所售手办玩具与“DIMOOWORLD系列”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并且配有相关展示图片和视频。燕鼓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同时,燕鼓公司觉得小红书平台运营方行吟公司未尽监督审查义务,于是,燕鼓公司将李某某和行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要求李某某销毁侵权产品并发表道歉声明,要求行吟公司删除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上发布的侵权信息。
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的小红书网店已经关闭,侵权商品已经下架,且自己只是商品的售卖方并非生产者,燕鼓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行吟公司表示自己在收到燕鼓公司投诉后,已转送了侵权通知,用户也自行删除了内容并在后续关闭店铺。因此,燕鼓公司针对行吟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赔2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在人物形象、动作表达、核心视觉元素等方面高度相似,仅存在颜色、光泽等细微差别,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性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某作为网络商品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对商品的合法性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然而其未对商品来源进行审查,且在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
关于行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燕鼓公司提起投诉后,行吟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关笔记链接作出处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行吟公司存在明知用户实施侵权仍然给予帮助的过错。因此,针对燕鼓公司主张行吟公司与李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所售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因其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主观存在过错,酌定赔偿2万元;行吟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下架相关笔记,已履行合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爆改IP或同样侵权
事实上,伴随着此前泡泡玛特另一IPLABUBU的爆火,泡泡玛特盗版IP问题也愈演愈烈。在二手平台上,高仿LABUBU十分常见,而在线下,河北衡水甚至出现了“盗版LABUBU大集”,各种款式的LABUBU像卖菜一样被摆摊兜售,最便宜的只要7、8块钱。
对此,法律上的从严判罚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进行着有力保护。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泡泡玛特著作权的侵权案件。某服装店销售侵权泡泡玛特IP的服装和箱包,主观侵权明显且销售数据可观,适用于惩罚性赔偿,最终判赔500万元。此外,针对网络上各种对于泡泡玛特IP的“二创”行为,律师提醒,只要修改后的形象仍然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表达,并且能让公众清晰地识别出这是基于泡泡玛特IP形象的演绎,那么这种修改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改编”,同样需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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