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
品牌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更是市场竞争的核心利器。
知名小家电品牌“小熊”就曾遭遇盗版侵权的困扰。
为此,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将中山市小沃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沃熊公司”)、中山市小妖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妖熊公司”)等八被告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小熊电器”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万元。
“咬文嚼字”的商标
“小熊电器”作为原告,认为“小沃熊公司”等相关企业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商标权益。“小熊电器”诉称,自身“小熊”商标及相关标识“bear小熊”在同类商品上已具备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与“小熊电器”同为广东省内小家电企业,却仍注册使用与“小熊”高度相似的“小沃熊”“小妖熊”等字号及商标,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中刻意模仿小熊电器的元素。明显具有攀附“小熊电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小熊电器”的品牌形象与市场份额均造成损害。
“小沃熊公司”等辩称,其企业字号及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强调自身品牌具有独立的设计来源与市场定位。被诉商标为“GDbear小沃熊”,起到表述作用的为“GDbear”,而非是“小沃熊”。商标中只有“小”“熊”与原告相似,割裂出来的部分文字不能代表完整商标。在含义上,被诉商标中的“沃”,指作把水浇下,“GD”为英文“good”的缩写。
这与原告“小熊”商标截然不同。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模仿"小熊电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
一审判决赔偿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方的“小沃熊”“GDbear小沃熊”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通过整体观察的方式对比两方商标,“小沃熊”与“小熊”仅有一字之差。
同时,对比被诉标识“GDbear小沃熊”与“bear小熊”,二者均有英文、中文文字从左至右排列,被诉商标仅增加“GD”两字母。因此,认定“小沃熊”及“GDbear小沃熊”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
此外,法院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涉案天猫、拼多多、抖音平台网络店铺内被诉侵权商品链接的交易记录,并测算被告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以来的获利金额。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沃熊公司”“小妖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七日内赔偿“小熊电器”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保护成刚需
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熊电器”出示了多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及商标无效宣传请求裁定书。多个“小某熊”商标,如“小公熊”“小喜熊”等,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与“小熊”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公开信息,“小熊电器”近一年内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17则,其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8则。
本案例判决再次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大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保护已成为刚需。品牌经营者应以此为戒,恪守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依赖“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手段来追求短期利益,显然是难以奏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