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多了,奇迹健身至今未主动联系我。”成都消费者鹿女士说。最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多名消费者反映,称他们在成都奇迹健身办卡购买健身服务后,突然遭遇健身房闭店,会员们陷入维权困局。

奇迹健身店闭店会员不知情。 消费者供图
门店突然关闭,消费者维权陷困局
2024年8月8日,鹿女士在成都市成华区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购买了学生游泳课,30次合计1800元,已使用9次,还剩余21次未使用。该店于2025年4月闭店,鹿女士要求退回剩余未使用课程费1260元,但商家拒绝退费,至今未主动联系她处理相关事宜。
“闭店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没经过同意就被转店,转店后也没有人联系我。”鹿女士告诉记者,该店闭店3个月后,她才从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朋友处得知,说如果继续游泳,可以到奇迹健身SM广场店,但该店离她家太远。
据鹿女士介绍,2025年7月30日,她主动联系该店负责人张某某,要求退回剩余费用,对方以“要扣除30%违约服务费”“现已关店很难处理退费”“在闲鱼平台自行转卖”等理由推诿,拒绝退费。8月1日,她再次尝试主动联系张某某,对方没有回复微信,没有接听电话。
无独有偶,朱女士也遭遇了类似情况。她自2018年起在奇迹健身成都新华店购买私教课程并持续消费。尽管屡有闭店传闻,但教练与销售人员均向她表示“刚交房租,不会闭店”。2024年6月,在原有课程未用完的情况下,朱女士续费办理了两个季度私教卡,支付1.76万元。然而不到3个月,该店于2024年9月底宣布闭店,将会员转至SM广场店。她尝试沟通转卡或退款,却被告知该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赠、转让或退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她于2025年7月20日报警求助,随后又多处投诉,均无果。
“奇迹健身”品牌背后,多家主体各自独立
朱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办卡的时候,她看中的是奇迹健身品牌,认为是连锁品牌,企业规模大,办卡充值后安全系数高。但实际上,成都每家奇迹健身店的经营主体都不一样,彼此独立,一旦出现闭店乃至跑路,消费者维权困难。
上述投诉就涉及3家公司:太阳公园店所属公司为成都奇迹传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迹传承),新华店所属公司为成都奇迹之光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迹之光),而朱女士办卡时的收款方为奇迹天地成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金光分公司(以下简称奇迹天地金光分公司)。
记者查询发现,奇迹传承成立于2024年1月,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凯。10月21日,记者按其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167号1层实地探访,发现该处为一家未营业的美容店,周边并无奇迹健身门店。
奇迹之光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目前状态显示为存续,但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今年7月和8月被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奇迹天地金光分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新都区,目前状态为存续,记者拨打企业年报的预留电话,接电话的人称早已离职,自己曾经在该公司兼职过几个月,不知道为什么会预留她的电话。
记者了解到,奇迹健身SM广场店又是另外的经营主体。该店一位姓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成都的奇迹健身店“各是各的店,各自负责各自”,使用奇迹健身的牌子“授权是肯定的”“之前是从北京授权”。
门店回应:建议会员起诉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闭店时的店长周某,他证实太阳公园店已闭店,目前他是SM广场店的两名负责人之一,没有离职。
周某告诉记者,太阳公园店因为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所以闭店优化,几百名会员被转到其他门店。“退钱肯定退不到,因为没钱退。”周某建议,会员如果想挽回损失,建议先把卡转到SM广场店,然后挂二手网站转让。他还表示“现在公司还在,该起诉就起诉”。
针对消费者闭店前未收到通知的质疑,周某回应称,闭店公告于4月20日就贴出来了,销售人员已群发消息,“说要通知到每一位会员,我们不敢去保证,因为会员有几百上千人,销售人员只有五六个”。
针对朱女士的情况,周某表示,奇迹之光老板跑路了,太阳公元店免费接收的会员,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可能退费。
律师观点:未经同意转店无效
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浩言表示,健身房闭店应履行提前公告与通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健身房决定闭店时,必须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会员系统等醒目位置公告闭店时间、新地址(如有)、有效联系方式及会员权益处理方案。除了公告义务之外,健身房的经营者还有义务按照消费者预留的联系方式,提前30天将闭店事宜逐一通知到消费者。
健身房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闭店后权益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转店服务、补偿措施等。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店,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消费者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不合理的扣款,退费金额应按照剩余服务比例计算。
冉浩言律师表示,健身房闭店时,通常会给出一种替代性方案,即告知消费者将会员权益转移到其他健身房,实质系健身房希望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其他健身房,在法律上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此类转让需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否则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冉浩言律师表示,在实践中经常看到,健身房单方告知会员权益转移到了其他店,不仅不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亦没有商量的余地,实际上这样单方面的行为对消费者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效力,且此时在法律上健身房已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上述案例,不同分店各自有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没有新的协议,消费者只能找闭店的公司退款,如果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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