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阜康市金得福珠宝店(以下简称金得福珠宝店)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新疆高院驳回上诉,判令金得福珠宝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周六福公司提起上诉
2022年,周六福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金得福珠宝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原来,2016年11月,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转让至周六福公司名下;2019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上述两个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周六福公司。
2018年,中国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推荐第7519198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将该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目前,周六福品牌在全国有近2500家门店,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金得福珠宝店,是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街商贸大厦的一家经营金银首饰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获得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第27903713号商标、第33044741号商标的使用授权。
2021年5月13日,周六福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金得福珠宝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取证,进行时间戳认证,并出具了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证书附件中的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未被篡改。
在庭审过程中,金得福珠宝店对周六福公司提交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侵权。照片显示,金得福珠宝店在店面招牌、店面墙面、购物袋等位置均使用了周六福相关标识。
昌吉州中院一审判决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得福珠宝店使用涉案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第二,如果构成侵权,周六福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周六福公司对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被控侵权标识均含有“周六福”文字,因此审查重点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昌吉州中院认为,周六福公司权利商标及其中的“周六福”文字具有显著识别性。
首先,周六福公司上述两个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而“周六福”三个字是其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并且“周六福”文字并非黄金、钻石等珠宝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其次,虽然有多个市场主体将“周六福”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但周六福公司多年来使用“周六福”标识,在推广、宣传及维权中不断强化该标识,已经使消费者将“周六福”标识与周六福公司相连接,成为特定经营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此外,金得福珠宝店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没有备注“加盟商”来说明与香港周六福金行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拿出已经许可其使用企业名称的有力证据,因此,对金得福珠宝店主张其取得商标授权及将被诉标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合理合法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个问题,昌吉州中院认为,金得福珠宝店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标识从事金银饰品销售经营、宣传推广,应立即停止侵害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周六福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也无法证明金得福珠宝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金得福珠宝店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金得福珠宝店取得商标授权经营时间和规模、当地经济水平、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消除金得福珠宝店实施侵权行为对周六福公司商标声誉的影响力,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小微经营者经营较困难等因素,酌定金得福珠宝店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万元。
金得福珠宝店再上诉
但是,金得福珠宝店对昌吉州中院的初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1日,新疆高院以网络庭审的方式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金得福珠宝店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六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提供的理由是:
首先,金得福珠宝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周六福公司一审提供的最近一次取证时间戳显示,金得福珠宝店并未使用相关标识,也没有在第14类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昌吉州中院超出诉讼请求对该标识进行评判,明显不当。
其次,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不构成近似。第14类商品是贵重商品,消费者选购时谨慎度、辨认度高,消费者足以在被控侵权商标与周六福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之间作出判断,不会发生混淆误认。金得福珠宝店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对周六福商标权利的侵害。
第三,金得福珠宝店在加盟香港周六福公司时,已经审查了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因此,一审判决金得福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周六福公司当庭抗辩
在庭审过程中,周六福公司提出抗辩:
第三,一审判决金得福珠宝店向周六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万元,没有畸高。
新疆高院终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新疆高院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得福珠宝店是否侵害了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对于第一个问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金得福珠宝店在店面招牌、店面墙面、购物袋使用了相关标识,并且是在未经周六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已经构成对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金得福珠宝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对于第二个问题,新疆高院认为,金得福珠宝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核准使用范围进行规范使用,但金得福珠宝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其经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及核准使用范围并不相同。鉴于周六福公司因金得福珠宝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金得福珠宝店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因此,新疆高院对金得福珠宝店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