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朋友之间,有时候因为当时的足够信任订立了口头协议,但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时候会难以提出有效证据自辩,一旦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案外因素,某一方的合法利益更是难以得到保障,造成损失,下面的案例就是真实的教训。
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盛公司)创始人杨某展与安康诺盾国际集团(诺盾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肖某文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
2018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肖某文出资2000万元购买杨某展的产品项目。但两人合作几年时间后又发生纠纷,2022年10月,肖某文单方面以杨某展未按口头协议约定事项履约为由报案,2023年6月,衡阳市蒸湘区公安分局联合派出所以涉嫌诈骗罪将杨某展抓捕,后公诉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杨某展提交管辖异议,认为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人都发生在广州,而且报案单位是广州诺盾公司,湖南衡阳蒸湘区没有管辖权,并控告肖某文诬告自己,称其仍欠自己770万元未还。
两千万元口头协议成罗生门
2008年的时候,杨某展的“穴位治疗仪”销售业务已做了二十来年,同年肖某文成为杨某展的产品分销商。
2014年,年盛公司和肖某文签订协议,约定年盛公司将长江以北及西南部分地区、华北地区的产品独家经销权永久性交与肖某文经营。后来,生意越做越好的肖某文,希望杨某展将全国总经销权转让于他。
据起诉书显示:肖某文与杨某展达成了口头协议:肖某文在广州市开设广州诺盾科技有限公司,并支付2000万元(分期)给杨某展用于组建300人至400人销售团队,其中包括被告人杨某展的劳务费、销售人员的培训费、辅导费以及相关的安置费用。随后,肖某文在广州成立诺盾公司,并于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2月按照协议共计支付1500万元给杨某展。杨某展在将年盛公司的34名销售人员拉入诺盾公司后,便“裸退”,后续未下达招聘任务、提供招聘、培训资金,也没有支付安置费用,导致诺盾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不稳定且质量差,先后离职。到了2020年6月仅剩27人。肖某文要求杨某展退还费用未得到答复,杨某展于2021年1月份不再接听电话、回复短信。
但以上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固定。因此出现纠纷后,昔日的合作伙伴各执一词。
杨某展称两人的口头协议并非如起诉书中所述,在杨某展的表述中,两人的口头协议内容是:肖某文给付的2000万元是用于购买杨某展的全国总经销权、经营货差、公司资源等,双方并未对带队人数、业绩等进行约定。同时杨某展也要加入诺盾公司,肖某文按照每台产品货差(20元)以及每年销售收入的营业额给杨某展分红。
在杨某展家属提供的杨某展与肖某文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杨某展问肖某文:“您有什么条件没有?比如要求我保证业绩,保证人员稳定性?”肖某文回复:“没什么条件,大家一起好好干点事吧,这点钱小意思,广东市场是很多的,我只希望我们好好合作,把市场做好。”
杨某展也曾供述称,他将其所属公司的团队也一并移交给广州诺盾公司。
杨某展的家属表示:2018年,肖某文拿到杨某展口头转让的总经销权后,一直盈利赚钱,双方合作也比较愉快。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杨某展只能在网上沟通工作。同年6月,肖某文将杨某展移出了工作群;10月,肖某文单方面解除了与杨某展的合作经营。2021年,杨某展向肖某文追讨尾款500万元,以及替肖某文垫付的购买美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团队的270万元费用,杨某展发现肖某文已将他拉黑,无法联系。
被控诈骗公安异地抓人 辩方提起管辖异议
2022年10月31日,肖某文(户籍地在衡阳石鼓区)到衡阳市蒸湘区公安分局联合派出所报案称被杨某展诈骗。
2023年6月20日,杨某展在珠海横琴口岸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民警抓捕。
2024年2月7日,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公诉至蒸湘区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已经召开庭前会议,暂未开庭。
杨某展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肖某文与杨某展的经营活动均发生在广东番禺,且没有证据证明肖某文在衡阳向杨某展转过款,杨某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衡阳市公安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本案唯一发案地广州市番禺区管辖。
4月8日,该案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补侦。
法律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人士提醒,口头合同虽然有利于提高商业效率,但因为没有固定性,也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口头合同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有: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货物质量标准持不同看法、对价格及报酬产生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无法确定等。哪怕是熟人之间,朋友之间,也要谨慎订立口头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时候会难以提出有效证据自辩,一旦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案外因素,某一方的合法利益更是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特定情形之下只能签订口头协议,也要注意保存间接证据,如双方履行合同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