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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食品企业胜诉“职业打假人”

来源: 中国食品网 发布时间: 2022-06-28 14:03:03 责编:冯昭

摘要

浙江渔福食品面对“职业打假人”的质疑诉讼果断应诉,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动下,“职业打假”大行其道。面对这一乱象,企业该如何应对?近日,浙江渔福食品有限公司面对“职业打假人”的质疑诉讼果断应诉,合理应用法律法规、生产标准文件,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1年9月,山东青岛李沧区的一名“职业打假人”购买浙江渔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福公司”)生产的鱼豆腐、鱼饼产品后,针对产品执行标准及添加剂的使用合规性提起举报。同年10月,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发协查函给杭州市余杭区仁和市场监管所协助调查。经查,渔福公司产品执行标准及添加剂使用合规,并不存在违规现象。然而,该“职业打假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判定,于同年12月两次购买相关产品,用同样的质疑内容,分别以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上诉至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我们这次被投诉,主要因为生产的鱼豆腐、鱼饼以冷冻鱼糜为主要原料,所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将鱼豆腐、鱼饼从属的熟制水产品定义为‘以鲜、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打假人’认为冷冻鱼糜是水产制品,不属于鲜、冻水产品。”渔福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职业打假人”主观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指标所涉及内容并不包含冷冻鱼糜,故鱼豆腐、鱼饼与执行标准不符,违反食品安全法。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渔福公司马上与余杭区肉类制品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等单位沟通解决。“职业打假人”要求该公司赔偿,但该公司与相关单位在法规、标准文件中找到了专业依据,果断决定应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适用于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从这上面确实无法给出有效依据,但渔福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上标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类别是水产制品,类别名称为熟制水产品,可证明熟制水产品与水产制品是同一类型。”余杭区肉类制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另外,《全国主要产品分类及代码》(GB/T 7635.1-2002)的分类规则也明确规定,水产品为大部类中部类,冷冻鱼糜为水产品中的一个小类,由此可证明冷冻鱼糜属于GB 10136中所述的鲜、冻水产品。”
 
同时,杭州市余杭区仁和市场监管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亦证明,渔福公司的有关产品符合有关生产标准,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剂量合法合规。
 
今年3月31日、4月29日,渔福公司分别进行了两项起诉的线上视频应诉。法院结合以上证明及GB 10136的前身《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10132-2005)等进行判定,3月31日开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违规“打假”层出不穷,他们通常在有意购买大量自认为有问题的商品后,向企业要挟索赔,其目的不是为了净化市场或食品安全,而是为了赔偿金。部分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选择“私了”,却可能致使这类问题愈演愈烈。
 
据悉,此类事件渔福公司不止遭遇过一次。2020年,公司生产的鱼肠产品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应诉后公司胜诉。对此,杭州市余杭区肉类制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协会近年来帮助企业与‘职业打假人’沟通的十多起案件看,只要企业自身做好产品,完善标签标识,就不用惧怕‘职业打假人’的不法行为。决不可纵容其无理诉求。”
 
该协会也向食品生产主体发出号召,企业经营者须合法经营,积极应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标准运用,避免给予“职业打假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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