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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突破种业发展瓶颈

来源: 农民日报 朱信凯 发布时间: 2021-03-02 14:10:30 责编:张凡

摘要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确定了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

农业现代化,种业是基础。种业是粮食安全的根基,是关乎国家命脉的核心产业。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种业的战略地位尤为凸显。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确定了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打好种业翻身仗,并做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涉及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攻关、种业市场管理等方面。
 
从宏观来看,国家种业创新的动力来自掌握粮食自主权的迫切需要;而在微观层面,种业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在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从根本上保障了种业创新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鼓励种子企业投资育种,提供更多品种供农民选择,是种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市场参与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执行。只有在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保障农民、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各方的权益,才能使种业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保障国家利益。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种业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种业的核心产业地位,重视种子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强调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相较以前版本,新版《种子法》增设了“新品种保护”一章,从根本上保障了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等侵权行为的力度。该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规一道,构成当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然而,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则设计中还有许多细节亟待补充;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市场中自发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还不浓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仍然有限,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力:
 
一是加大对原始创新品种保护力度。在我国种业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于新品种的定义较为狭窄,原始创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原始育种投资缺乏激励。培育一个原始创新品种往往需要花费数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然而基于原始创新品种,在个别性状上稍加改进,即可快速形成实质性派生品种,培育目标明确、过程简单、花费较少。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区分这两类育种方式,这就导致市场缺乏研发原始创新品种的动力,实质性派生品种比例过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品种多为修饰性、模仿性品种,针对主要亲本进行简单改造的育种方式越来越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若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我国种业创新造成严重的损害。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来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其中将实质性派生品种划为原始品种权人的受保护范围,可以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仅加入了《UPOV公约》1978年文本,其中新品种及品种权的定义范围较为狭窄。应考虑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完善我国品种权保护界定,强化对原始创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在资源保护利用过程中尊重农民权益。新品种培育是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许多科研单位与种子企业在培育新品种时,利用了大量地方传统品种及其繁殖资料。这些传统原生品种是当地农民祖祖辈辈在农业实践中培育流传下来的,凝结了千百年来的智慧和心血。承认农民对原生品种等遗传资源保存进化的贡献,承认农民对原生品种的所有权,对于品种权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也为农民分享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奠定基础,可以激励农民更好地保护传承农业遗传资源。应尽快将农民对当地传统原始品种的所有权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充分探讨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该权力的拥有主体,设计农民收益分享机制。
 
三是提升产权意识,加大监管力度。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种业发展历史悠久,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充分调动了投资创新育种的积极性。在这种环境下,许多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强烈,结合自身研发实力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利用各地种质资源,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较大优势。相比之下,国内的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缺乏,重视创新育种与销售环节,却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许多种质资源已被国外申请专利,特别是一些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在种业市场全球化的形势下,如果在知识产权领域欠缺战略部署,那么我国种子企业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种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
 
此外,国内种业市场上的参与者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敬畏不足,大多育种者、种子企业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仍然缺乏了解,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企业让科研人员转让所培育的新品种,却不支付费用;又如一些不法商家假冒伪劣种子,借名出售给农民使用。这些行为完全无视知识产权的存在,损害了育种者的利益,严重打击了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侵犯了种子使用者的权益,瓦解市场信任,给行业的持续发展带来危害。虽然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严,目前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我国种业当前还处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阶段,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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